香港公司不在香港经营≠自动免缴利得税,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,公司利得税只针对“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”征收,利润全部来自香港境外,可主动申请离岸豁免。


一、如何判断利润来源?
税务局不看公司有没有在香港“经营”,而是看赚取利润的运作发生在哪里。
完全离岸:采购、销售、服务提供等产生利润的核心活动全部在香港。境外进行,且没有利用香港的资源,那么这笔利润通常无须缴纳利得税。
在岸风险:即使公司不在香港有实体办公室,如果核心决策、合同签署或服务执行实际在香港发生,这笔利润仍可能被认定为来源于香港,需要缴税。

两种情形:
情形1:利润属于香港境外,成功申请离岸豁免→不用交利得税
核心判断:
1.·客户、供应商均不在香港
2.·合同谈判、签署、业务决策不在香港进行
3.·货物不经过香港仓储、加工(单纯中转另论)
4.·香港没有员工、没有业务办公室(仅法定秘书注册地址不算)
⚠️重点:香港离岸豁免不是自动生效,在做账审计报税时,同时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离岸申请(附上离岸佐料),税务可能会下发调查问卷,在1个月内完成回复。如果税局认为你的利润属于香港境外利润,就会下发利得税豁免通知书。
> 补充 FSIE 外地收入豁免机制(2023 年起生效):股息、利息、知识产权收益这类被动收入,不再适用传统贸易离岸豁免,要单独满足 FSIE 经济实质 / 持股条件才能免税;普通货物贸易主动利润不受 FSIE 影响。

情形 2:利润来源源自于香港 → 正常缴纳香港利得税
就算没有员工在香港办公室,利润产生在香港,那么也需要缴纳利得税,
举例:
·在香港设仓库、在香港接收货、货物经过香港
·在香港洽谈订单、签合同、公司会议
·委托香港代理人在港接单做生意
·在香港进行宣传推广、开展会
> 税率:两级制利得税,首 200 万港元利润 8.25%,超过部分 16.5%。
二、关键合规义务
即便公司判断自身利润属于离岸性质、无须缴纳利得税,仍须履行以下强制性的申报义务:
·提交年度报税表:必须按时提交年度报税表。
·主动申报并申请豁免:须在报税表中主动申报相关利润,并明确提出离岸利润豁免申请,同时附上详细的业务运作说明及佐证材料(如合同、邮件往来、差旅记录等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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✔ 能够高效应对香港税务局各类复杂问询信件,精准回复问询信件;
✔ 擅长协助客户梳理并整理具有实质支撑力的离岸运营证据材料;
✔ 持有香港“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”(TCSP牌照),具备合法执业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