零申报“被查”“会不会坐牢”?你既然担心“被查”,这可能说明你们已经是有瞒报税行为了。不过香港税务局一般是倾向以 “税款及罚款” 解决,除非是一些很特殊严重的逃税案例才会要坐牢。
再补充一些香港税务局官方的瞒税逃税罚款政策:
香港实施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,是有赖纳税人高度自律地遵守税务条例,才能维持其有效运作。此外,根据税例,向税务局(“本局”)依时提交准确的报税表,是每一位纳税人应该履行的基本责任。
如任何人未有遵守《税务条例》的规定,有关的罚则赋予局长酌情权按违例行为的性质及∕或犯错程度,提出检控、以罚款代替检控或评定补加税款(后者是罚款的一种方式)。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,局长会考虑证据是否充足、已经或会少征收税款的数额(统称为“少征收税款”)、违例行为是否经精心策划、有关违规行为历时多久等因素。
《税务条例》第 XIV 部的罚则包括:
(a) 任何人作为雇主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 52(2),(4)至(7)条的规定,本局可根据第 80(1)条对其提出检控。
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款 10,000 元,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。
(b)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 51C 条的规定备存业务纪录,本局可根据第 80(1A)条对其提出检控。
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款 100,000 元,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。
(c)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有以下行为,本局可根据第 80(2)条对其提出检控:
(i)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;
(ii)作出不正确的陈述;
(iii)提供不正确的数据;
(iv)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;或
(v)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本局。
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 10,000 元及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。
(d) 任何人蓄意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,本局可根据第 82 条对其提出检控:
(i)在报税表中漏报任何应填报的款项;
(ii)在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;
(iii)在申索扣除项目或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;
(iv)签署不属实的陈述或报税表;
(v)在回复按照《税务条例》的规定而提出的问题或索取资料时给予虚假的答复;
(vi)编制或备存虚假的账簿;或
(vii)使用欺骗等手段逃税。
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 50,000 元(于 1994 年 8 月 1 日前违犯罪行为 20,000 元,于 1994 年 8 月 1 日至 1995 年 7 月 18 日违犯罪行为 25,000 元),少征收税款 3 倍的罚款,以及监禁 3 年。
(e) 根据第 80 条及第 82 条以罚款代替起诉[第 80(5)条及第 82(2)条]。
(f) 根据第 82A 条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[第 82A(1)条]。
税务局只有在考虑过纳税人的陈述(如纳税人曾作出陈述的话),仍然认为他没有合理辩解而违犯被指称的违例事项,方采取第 82A 条所载的惩罚行动。
在引用第 82A 条时,局长或副局长会向纳税人发出通知书,表示拟就指称的违例事项评定补加税,并详列有关事项。他亦会要求纳税人就建议的补加税评税呈交书面陈述。纳税人在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,有不少于 21 天的时间作出陈述。第 82A 条订明的最高罚款额为少征收税款的三倍。
纳税人被评定补加税后,有权在补加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税务上诉委员会(“该委员会”)提出上诉。